《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》日前经省政府正式发布,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。
《办法》规定,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以外,未经定点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。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(州)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内屠宰生猪。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,屠宰前应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。
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,必须符合环境保护、食品卫生、动物防疫、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要求,远离医院、学校、敬老院、社会福利机构、居民集中住宅区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。
《办法》要求生猪屠宰的定点实行一点、一证、一牌制度。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不得出租、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、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。进入市场销售的猪胴体应当具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、生猪检疫合格证;检验合格的其它生猪产品(含分割肉)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。
《办法》还规定,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只能在本地销售生猪产品,否则将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。